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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Shaanxi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等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律、维权、协调、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执业药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规范;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向涉药单位和执业药师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提高人民科学用药水平;
接受并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执业药师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对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考评;
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执业药师协会和执业药师的友好交往;
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执业药师的各种活动。建立执业药师招聘工作岗位平台;
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的表彰、奖励活动;
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品认证工作的培训、咨询和服务;
建立执业药师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须是具有执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药学教育及科研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符合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资格;
(三)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设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